关于2020年度教职工子女医药费、保育费报销的通知 |
浏览:14797次 发布日期:2021年03月03日 |
各二级学院、部门(单位): 现就2020年度教职工子女医药费、保育费报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报销时间:3月15日—3月26日 二、报销政策: 1.教职工子女医药费:参照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《财务报销制度汇编》规定:教职工16周岁(含16周岁,下同,在校中学生18周岁)以下子女,须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。其当年医疗费用(门诊和住院之和),先自付300元,超过部分乘以80%,减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后,学校给予补助,若夫妻双方均属补助范围的,双方单位各补助50%。教职工子女医药费凭社保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证明(或对方单位分割单)报销。 未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,原则上不予以补助。 2.教职工子女保育费:参照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《财务报销制度汇编》规定:已领独生子女证的,凭票据按保育费缴纳的月份每月定额补贴50元(学期初和学期末之和满20天的按一个月报,不满20天的减半报),第一胎为多胞子女的,可照此标准补贴。未领独生子女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,每月定额补贴35元。报销办法:双职工的子女保育费,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%,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,则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报销。(根据支付中心有关规定,由于受疫情影响,2020年度幼儿实际入园时间最多不超过8个月,按幼儿实际入园月数计算保育费)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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